时间:2015-04-14 17:48浏览次数:22824来源:瑞达期货
以下案例中,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的依据为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以下简称《划分指引》)。各期货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本公司标准及相关制度划分和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案例一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A 最初入金5 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11 年1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在2010 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仅为5000 元,但在2011 年1 月5 日突然入金150 万元,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1 亿元。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A 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该客户职业为其他。
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A 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 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其交易行为正常,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客户A 在2010 年全年未进行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为5000 元,2011 年1 月入金150 万元,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1 亿元,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三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收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该公司客户A 的期货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内容显示,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因此,期货公司认为客户A 资金来源有重大的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高风险等级,并按照反洗钱保密制度的要求对可疑报告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期货公司通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得知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其交易行为有洗钱嫌疑。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最后,因为该客户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对反洗钱工作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四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的期货账户在2008 年3 月28 日至2008 年5 月6 日这段时间未进行期货交易,却频繁出入金,累计出入金总额达680 万元。
针对客户A 的这一可疑交易行为,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电话回访,客户A 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期货公司通过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认为该客户有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提高到高风险等级,对其进行持续性的重点关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频繁出入金,其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要求客户A 对其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根据客户A 的解释情况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认定客户A 有洗钱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到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五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该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列入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为此,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划为高风险等级,并依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中规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处理措施,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和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客户A 交易行为。
案例六
案例简介
2010 年5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有两年没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A 的账户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
经过期货公司查实,该客户于2007 年3 月份开户参与期货交易,但在2008 年汶川地震中,客户A 受损严重。在随后的两年中客户A将期货账户资金陆续转出,全身心地着手灾后重建事宜,由此暂停了期货交易。经过近两年恢复时间,客户A 于2010 年5 月11 日再次入金参与交易,开始了频繁的盘中短线交易。根据核查的情况,基本排除了客户的洗钱嫌疑,期货公司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仍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两年未参与期货交易,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七
案例简介
2009 年3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公司客户A 频繁地以某农产品期货合约为标的,在开仓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经过公司与客户A 沟通了解到,因客户A 交易风格为日内短线交易,且资金量较大,在同一价位开仓或平仓频繁,造成在该价位成交笔数较多。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频繁在某合约上开仓的同时以相同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的交易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八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时,同时设置了几个不同银行的结算账户。该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客户A 从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都通过期货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后该期货公司调查核实得知:因目前银期转账免收手续费,客户A 就通过期货账户在自己的几个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以此来节省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用。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通过不同期货账户进行大额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回访对客户A 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根据掌握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九
案例简介
2009 年5 月,某期货品种远期合约价格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经调查,某期货公司法人客户A 与自然人客户B 户A 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 万元。
期货公司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成功冻结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并将该可疑交易行为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客户A 和客户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和客户B 以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在远期合约上进行对敲,其行为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的规定。期货公司据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了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冻结了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避免了客户通过对敲输送利益。同时,期货公司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和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反洗钱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熟悉掌握并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二,注意加强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的宣传教育,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在开户环节,要充分“了解你的客户”,收集信息力求真实、准确、具体。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注意身份识别与可疑交易的结合。
第四,初步筛选出可疑交易后,要仔细核实并重新识别客户,确定真正的可疑交易,避免报送大量无效的信息。
第五,上报或排除可疑交易后,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并保持对客户的持续关注。
第六,在反洗钱工作的各环节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为以后的调查打下牢固的基础。
反洗钱案例
案例一
杭州现首例集资诈骗洗钱案金额逾3亿元
2012年4月,陈某(黄某女友)伪造了临安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和该公司董事长伍某的签名,通过出具假借条,骗取蔡某200万元。随后,陈某向公司管理人梅某谎称,其给公司争取到一笔200万元的拨款,指示梅某将120万元划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事发后,蔡某有80万元未追回。
2009年7月以来,陈某多次谎称自己在和银行合作做资金生意,以支付月息6%到7.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集资10亿余元。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陈某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资金运作。2012年4月,陈某资金链断裂,造成贾某等人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
经查,2009年5月,黄某在明知是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到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并新办一张银行卡与该帐户绑定。此后,陈某利用黄某的证券账户,将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进行炒股,累计证券成交金额达3亿余元,亏损600余万元。黄某还多次到银行为陈某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开本票等业务。
这是浙江省杭州临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已被移送起诉。黄某在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陈某提供资金帐户、多次通过转账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以达到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已涉嫌洗钱。据悉,这是杭州地区首例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移送起诉的洗钱案。
案例二
信用卡盗刷引出POS机跨境套现连环案
2011年3月,广州市一家私营广告公司老板林某的手机接连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显示其工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了人民币70多万元,林某随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该笔款被犯罪嫌疑人刘某所申请的PO S机刷走并在转入刘某账户后被提取。
犯罪嫌疑人刘某虚构经营资料、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其本人名义在广州市某银行申请了两台PO S机。之后刘某携机偷渡至缅甸境内,并将两台PO S机违规解码,用于在缅甸锦江赌场附近经营地下钱庄“凤麟邮政”。刘某通过PO 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众多赌客刷卡套取现金,从中赚取1%的手续费,致使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内金融监管体制之外。截至案发,套现金额高达人民币4400多万元。
刘某从不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资料,即使信用卡是伪造、冒用或盗窃而得,也可以在地下钱庄通行无阻。由此便出现上述林某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
“解码人”助力境外地下钱庄
根据银联规定,POS机必须在商户申请的经营地址使用,禁止异地使用。POS机与固定电话连接在一起,经由电话线传输信号。银行通过固定电话的号码监控POS机的位置。那么,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利用POS机进行跨境套现的呢?全靠“专业解码人”。
“专业解码人”是PO S机非法套现行业的新兴人员,也是关键人物。他们通过安装解码器,能够使全国任何地方使用的POS机都向银行发回最初申请机器时的报装号码。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网上雇佣了这样一名专业解码人。只需每月支付500元费用给解码人,POS机就可以异地使用,实现跨境套现。如果不按期支付费用,解码人就关闭POS机运作。
POS解码的实现让违法犯罪分子得以借机从事洗钱,从而助长了贪污、贿赂、走私、贩毒、信用卡诈骗等上游犯罪行为。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涉案人员关系图:
1.虚构资料在广州申请POS机
2.携机偷渡至缅甸境内
3.将POS机违规解码,用于地下钱庄
4.为赌客刷卡套现,从中赚取1%的手续费
案件三
证监会首次通报期货盗码案:案犯盗取密码做对敲交易
2012年3月2日下午证监会通报了一起涉及刑事的期货盗码案件。方琛等人通过套取他人期货交易密码,对敲转移保证金,构成盗窃罪。该案经证监会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刑拘四人,司法判决一人。
2011年1月,证监会对方琛等人期货盗码行为立案调查。发现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方琛利用“太白鲨”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电脑中获取期货交易密码。为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方琛伙同彭勇等人借用王有生、冯三保、谢丰的身份证,先后在长沙一期货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利用期货远期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相同价格方向相反交易)远期合约,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
证监会查明,2010年12月1日,方琛等人就以此手法获利7502.4元;12月6日,盈利9304元;2011年1月13日,盈利19060元。方琛等人完成对敲交易后即刻将保证金转移至银行账户,并迅速取款,从开始对敲交易到取款走人平均时间仅30分钟。
证监会在初步锁定方琛等多名嫌疑人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去年2月23日,王有生被逮捕,随后,方琛、彭勇、谢丰等4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相继落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认定,王有生因提供期货账户给方琛等人从事犯罪活动,并分得赃款1000元,被定性为盗窃罪,系从犯,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近期,证监会已查处数起期货盗码交易案件。目前发现的期货盗码交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木马盗码,二是偷窥密码,三是职务盗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投资者提高安全意识,谨慎保管交易密码并作不定期修改,警惕网络木马等黑客。
案例简析与启示:在上述案例中,方琛伙、彭勇两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期货账户并与自己盗取的投资者账户进行对敲交易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后通过迅速提取现金转移非法所得,切断资金去向,达到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目的。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及财产安全,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做起:一、作为投资者,请妥善保管好您的账户密码并不定期进行修改,防止被盗发生财产损失;二、请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开立账户后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很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如果是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借给他人使用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则需要在开户时做好身份识别工作与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投资者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
案例四
网络贷款先交利息恐存陷阱
“贷款无需抵押,交点利息就可以。”碰到类似的广告信息,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无抵押贷款”是一种典型的诈骗手段,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提供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为诱饵,要求先支付利息骗取贷款人钱财。
苦主刘先生是个小企业主,手头有项目但缺钱。银行以缺少抵押物、信用等级不足为由,拒绝给他提供贷款。苦恼之际,刘先生在网上发现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网站,称可以提供“个人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在与客服人员短暂电话沟通后,刘先生以20%的年利率贷款30万元,先行支付第一个月利息5000元。付款后,却迟迟不见贷款下来。经过多次催促,对方仍不肯打款,刘先生这才发现自己被骗。
提醒公众朋友:目前,网络中存在着不少门槛较低的贷款信息,甚至号称有身份证即可当天放款,只是草草地“检查”一下身份证号和住址就完成审核。在“放款”前以收取利息、担保费等名目要求借款人交钱的,是骗局的典型特征。真正的贷款机构,不会有如此的荒诞做法。
2024-11-01反洗钱小课堂丨共同守护“银发”养老 为老年人量身定制反洗钱锦囊
2024-09-04远离洗钱犯罪 共创美好社会|③《反有组织犯罪法》六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