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6 01:22浏览次数:2263来源:瑞达期货
告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于近日分别出台的异常交易监控管理规定中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其报备程序,我司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将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公告:
其中对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为:
1、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个人、单位)对他人(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2、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相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交易所的上述规定,客户对于其自身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应当向所开户的期货公司履行申报义务,因此,请相关客户依据开户人实际情况,在比照上述认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相应交易所的申报要求在本《告客户书》公布之日起尽早联系我司相关营业部,配合我司完成申报工作。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或者逾期不申报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监控措施。
本《告客户书》未尽的各交易所申报程序、申报表单以及其他事宜,悉遵照本文所附的各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处理。
敬请广大客户配合我司工作,自觉履行申报手续。
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郑商发【2011】45号
2、《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大商所发【2011】48号
3、《关于做好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暂行规定> 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的通知》上期办发【2011】25号
5、《关于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商所【2011】49号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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