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4 10:45浏览次数:22502来源:本站
风险为本原则是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其意义并非以风险为重点,追求风险,而是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管理。
风险为本理论源于2004年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发布的《企业风险和管理——整合框架》,该框架的构建标志着企业管理的重心开始由内部控制为主向风险管理为主转变,即不再僵化于规则监管,而以把握实质风险为主。同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II》,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开始逐步被各国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采纳。2007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吸收以上两个文件理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发布了九个风险为本指引以及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战略的指引文件,并于2010年6月发布了首份《FATF全球洗钱与恐怖融资威胁评估》,以此为标志,风险为本原则成了国际反洗钱领域的改革方向 。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下,应当审视哪些区域或更具洗钱威胁,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类型存在薄弱环节,识别哪些客户洗钱概率更大,根据自身对风险和危害程度的判断,灵活地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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