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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人行再放大招,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对金融机构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识别要求,其中“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这一概念更是不明觉厉,小编根据文件精神,在此对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基金等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进行分别说明:
公司受益人判断标准及顺序 |
A |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该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 |
B |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
|
C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
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
指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基金的受益所有人 |
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可以将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为受益所有人 |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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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以上受益所有人需要提供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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