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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初,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典当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共约6克。上述三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予以转回。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
2021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请审查逮捕,蜀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6月17日决定批准逮捕费某。6月28日,公安机关以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程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强化证据后,于7月5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月13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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