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5 08:59浏览次数:12469来源:陕西营业部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1、广东珠海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2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组织对珠海市拱北信用社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客户珠海市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十分异常,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就进行了600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达16.7亿元。200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此线索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间,黎某等人以提供个人好处费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在广东、浙江等地向广东省珠海市耀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3.83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黎某等人还通过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并偷换企业的银行预留印签卡等方式,盗用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在珠海市拱北信用社的存款,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上述6家企业存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另一部分资金则被用于个人挥霍。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2、浙江杭州某公司抽逃出资案
2005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当地人民银行移送的一起可疑交易线索。经查,涉案公司在各银行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为有关公司垫付注册资本验资,验资结束后抽逃出资。涉及资金超过20亿元人民币。2005年,6家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贾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抽逃出资罪移送起诉,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3、北京丁某贪污受贿案
2006年3月,公安部经侦局接到一起可疑资金交易线索:2002年11月至2005年12月,丁某及其亲属的个人账户收到从香港及巴基斯坦汇入约233万美元,并结汇约820万元人民币,随后用于购房、购车消费。经北京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调查,丁某系北京某外运公司业务经理。2005年年初香港某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丁某将其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他代理,可给予丁最低2.5%的好处费,丁某遂将其公司代理的部分海外运输项目分包给该香港公司。后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给丁某。目前,丁某已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正配合检察部门对此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4、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4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破获一起新加坡人在上海经营地下钱庄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等4人,并查获大量银行存折(卡)、交易凭证、账册及印章等涉案书证、物证,冻结涉案资金690万元人民币。经查,2004年以来,罗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上海租赁的住宅内从事新加坡与中国两地间的汇款及货币兑换业务,其业务范围涉及我国25个大、中城市,非法经营额达50亿元人民币。此案是上海市迄今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地下钱庄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5、湖北省“4·13”特大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06年4月,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疑交易线索立案侦查。经查,发现李某(江苏江阴市某废品回收公司职员)、喻某(孝感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作案,通过设立多家公司专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分别以孝感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名义向江苏等20多家外省市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335份,票面额1.8亿元人民币。目前,李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正在继续办理中。
6、浙江宁波涉赌涉税洗钱案
2006年4月,浙江宁波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一起可疑交易线索,即立案调查。5月至9月,先后抓获叶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冻结非法资金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经查,从2005年5月以来,上述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本人或他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巨大。其中部分外汇提供给绍兴、慈溪等地民营企业家,用于其到境外赌博。另外,经对其外汇资金来源调查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出于避税考虑,直接将低报出口货款以外汇现钞形式携带入境,或直接收取入境外商的外汇现钞货款,从上述犯罪嫌疑人手中兑换人民币后在国内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目前,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7、北京陈某地下钱庄案
2006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成功破获陈某等人地下钱庄案,抓获陈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扣押、冻结赃款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冻结银行账户214个。经查,自2004年以来,分别以陈某等人为首的三个团伙在北京雅宝路等地区长期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并相互进行交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外汇黑市网络,其经营资金额达21亿元。
8、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2006年8月,黄广锐在广西北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终审判决,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经查,1999年年初至2004年8月,黄某、郑某、方某、卢某等15人分别结伙,通过海上或陆地从越南走私大量品牌香烟和柴油进入广西北海市,并销往广州、中山等地牟利,偷逃税6.5亿元。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8月,黄广锐明知黄某等人的款项是走私香烟、柴油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转入巨额走私款,并提取现款人民币1.1亿元交给他人转往黄某等人指定的香港账户。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做到“三个要”,以增强反洗钱法律意识,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远离洗钱犯罪危害。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尽职调查。个人无论在开户环节或进行资金交易时,都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核实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准确留存有关资料信息。同时,应根据尽职调查需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核实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如实回答金融机构合理提问,防止账户被洗钱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
2、要切实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安全。身份证是代表每一位公民身份信息的重要证件,不法分子很可能利用他人身份作掩护,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账户或注册空壳公司,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或利用个人账户替他人提现,逃避资金监测,达到资金清洗的目的。
3、审慎协助他人转账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在以转账或将财产转化为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采用股权投资、买卖房产等其他方式协助他人进行相关资金操作时,不能因关系密切,存在“帮帮忙”的心理或因利益诱感而放松对洗钱犯罪的警惕, 防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掉入“洗钱陷阱”,真正为自身构筑起安全屏障。
来源:陕西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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