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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2.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3.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4.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5.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6.反洗钱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8.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三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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