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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法制宣传案例

时间:2013-12-04 23:34浏览次数:23462来源:瑞达期货

案例1

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户下单,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案情简述:

 

这类诉讼纠纷非常多,在期货交易的方式中,大多期货投资者都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密码是下单软件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关卡。在期货经纪合同中,除提示客户正常风险外,都会强调告知客户有及时更换、保护密码的义务,并告知一旦客户对外泄露密码,造成账户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存在客户对期货市场不熟悉,自己下单困难,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自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仍有部分客户将自己的下单密码交给期货公司个别工作人员,委托其帮助下单的情况。一旦发生亏损,且到了投资者难以承受的程度,投资者就会到中国证监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一旦确定是从业人员实际代客户完成的交易,就要判断该从业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认定为职务行为则期货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认定为个人行为则期货公司没有责任。目前国内的此类案件中,只要期货公司的经纪合同足够严密,管理措施正常,基本上法院会认定为个人行为,只有少数极特殊情况例外。

 

在这里要奉劝这些投资者,期货投资风险极高,如果你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也不打算认真学习,最好还是远离这个市场。

 

 

案例2

江某诉A期货公司擅自交易纠纷案

 

案情简述:

 

江某是A期货公司的客户,A期货公司指派员工龚某为其提供服务。在交易中,江某接受龚某当面指导和代为操作,其间江某告知龚某账号、密码。随后,龚某曾在江某不在场时对江某的账户进行操作。江某在交易中出现巨额亏损。

 

江某以A期货公司未经同意利用其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和A期货公司交易软件存在缺陷为由,申请仲裁,要求A期货公司赔偿交易损失和手续费损失。

 

A期货公司答辩称,江某的现场交易都由其本人输入密码和登录账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江某有妥善保管自己密码的义务,应承担密码失密的后果。A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在质量上符合交易要求,江某的交易亏损与软件提示错误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庭认为,龚某的行为属于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因龚某的行为不是A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不是其自身职权范围,龚某接受“全权委托”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江某明知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全权委托”的期货交易,仍私下允许龚某操作其账户,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应自行承担。A期货公司的软件通过了监管机构的检验,说明交易软件满足经营要求。江某无法证明其损失与无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且A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了电话、柜台等其他委托下单方式,江某的损失和A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软件无关。

 

仲裁庭最终裁决对江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

刘某诉周某及A期货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

 

案情简述:

 

2007311日,刘某为在A期货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与A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包括开户申请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电脑自助委托交易风险提示书、电脑自助委托交易协议、网上划拨资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附件。

 

开户后,A期货公司将期货交易初始密码告知刘某。刘某委托周某将300万元保证金陆续从其银行卡中存入期货交易账户。随后周某即为刘某进行了期货交易操作。刘某还委托周某在其期货交易账户与银行卡之间进行资金往来操作。

 

此后,由于周某进行的期货交易导致刘某的账户发生亏损共计约250万元,其中A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约为220万元,刘某据此认为周某与A期货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刘某利益的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及A期货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

 

(1)     A期货公司与刘某之间的期货经纪合同有效,刘某与周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A期货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2)     A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符合合同的约定,A期货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刘某利益的情形;

 

(3)     A期货公司接受指令完全正确,对刘某期货交易中的亏损不存在任何过错,并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4

周某诉A期货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致操作失误案

 

案情简述:

 

200794日,周某与A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开户交易。周某一直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2007119日,A期货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公布了新版交易软件升级的通告及新版交易软件。

 

2008626日,因周某持仓风险增大,A期货公司电话通知其调整仓位或追加保证金,之后周某使用新交易系统将原持仓天然橡胶0809合约平仓。此后,周某致电A公司称其在使用公司公布的新交易系统时,该系统错误卖出了其持有的两手橡胶,发生损失。周某在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要求A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未果后,遂以A期货公司新交易系统升级后未履行培训义务,且交易系统中附带的操作指南过于简单,导致其在使用新交易软件时该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卖掉了其不想卖掉的2手天然橡胶合约发生损失为由起诉A期货公司,要求赔偿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约19万元。

 

A期货公司认为其在网站上公示系统操作指南已经履行了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周某的损失为正常交易损失,拒绝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A期货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新版交易系统的操作指南即已履行了期货经纪合同关于以“口头或者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培训客户的义务,而且,周某在对上述橡胶合约平仓后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以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因此按照期货经纪合同“在约定时间内既未对每日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确认,也未向A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周某对记载事项已确认,并不再提出异议”的约定,周某对其2008626日的平仓交易已经确认。诉讼中,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的行为与其产生的交易亏损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

勿泄露账户密码

 

    赵先生与刘先生是生意上的朋友,同时在某期货公司开户交易,由于赵先生经常出差不能随时关注期货行情及账户持仓,刘先生主动要求为赵先生照看期货账户,赵先生没有多想便把期货账户密码告知刘,在赵出差时刘未经赵同意私自下单交易造成重大亏损,赵认为刘因为生意上的事情故意报复,将其告上法庭。

 

提示:

1.设定密码和保管密码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定英文、数字和符号相结合的密码,并定期修改;

 

2.尽量不要用自己或家人的生日、电话号码来设定密码;

 

3.账户的交易密码不要和邮箱、QQ号等密码相同;

 

4.不要在期货交易软件使用中保存密码;

 

5.公众场所输入密码时要注意身边的环境;

 

6.千万不要将密码告诉外人。

 

 

案例6

    网上交易应注意的事项

 

    小林刚刚买了一部电脑,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由于担心记不住自己网上交易的账号及密码,就将自己的股指期货交易的密码设置成了123456,并将账号及密码记在了自己的记事本上。小林平时不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记事本,随处乱扔,还喜欢随下载共享软件,一日,有一网友劝他下载安装期货精灵,说是能帮他分析行情,期货精灵实际上是木马程序,结果小林被人盗用了股指期货账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示:

 

采用网上交易的股指期货交易者需要重视安全保密。安全保密极其重要,在互联网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须输入自己的账户及密码,一旦你的账户及密码被不怀好意的人知晓,风险就会随之而来。如果你的账户因密码泄露而被非法进入后进行交易,很可能给你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这就提醒投资者,不要轻易下载那些不明真相的软件,以免给电脑黑客有可乘之机。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经常更改密码,确保不被他人知悉。

 

 

 

案例7

反洗钱案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A 最初入金5 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8

光大内幕交易案

    2013816号,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交易系统,以234亿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交易达72.7亿,引发股市大震。光大深知此事,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股指期货避险,但光大领导层却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于是构成期货内幕交易。

 

处理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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