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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13-11-06 23:35浏览次数:3513来源:瑞达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异常交易行为情形:

(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

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四)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四条应予规范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属于《交割细则》第四条、《风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属于《风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

状况,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及时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 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第六条状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会员高管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十条 交易所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及时与有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会员违反《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未尽提醒、管理职责或敷衍、阻挠、拒绝交易所依法合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失信行为。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协助调查或存在拖延、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出现失信行为的会员,交易所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约见会员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谈话。

(二)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向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依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第十三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序程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

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观存在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

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2)会员处理意见报告;

3)客户开户材料;

4)客户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将其异常交易行为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通报全体会员。同时,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1)客户两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2)客户两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并要求会员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同时,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1)客户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2)客户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所在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并要求会员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4.同一客户达到处理标准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发生自成交交易量分布最大、频繁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或大额报撤单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5.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6.关联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资数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关联账户所有或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强行平仓等纪律处理分。

7.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给予该会员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3个月的纪律处分。

8.由于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发出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

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

2.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0个交易日的纪律处分。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组关联帐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

3.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且在同一会员的,出现第一次,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出现第二次,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出现第三次,交易所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4.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但持仓分布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非期货公司关联会员合并持仓超限的,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对于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交易所对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3个月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情况并提请立案稽查。

2.对于盗码交易行为,交易所立即电话通知涉及会员停止相关客户账户的出金,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情况,由期货监管一部提请稽查局协且支持。相关情况报告包括:简要交易描述、交易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资金账户所在地、涉及会员名称等。

(四)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处理程序

1.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交易所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或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客户警告、强行平仓、通报批评或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

2.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其所在会员未按《风险控制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时限平仓的,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五)市场异常状况处理程序

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可采取下列处理描施:

1.要求报告情况。

2.发布风险提示函。

3.约见会员单经理谈话。

4.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5.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6.限制出入金。

7.暂停开、平仓。

8.限期平仓。

9.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法规,调整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O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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