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3 23:04浏览次数:3711来源:瑞达期货
更新日期:2013-10-22 |
〔2013〕18号 为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配合交易所保证金制度创新,我所修订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该修订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公布,并自2013年12月30日 (含该交易日连续交易时间,即12月27日21:00至12月28日02:30)起施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3年10月22日 |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修订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 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三)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注:
1、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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