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26 19:05浏览次数:3593来源:瑞达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09年3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7 日修订,自2011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仓库或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库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以下简称厂库仓单)两种。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客户到期未归还仓单质押贷款时,可通过转让仓单或建立对应期货空头头寸以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 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不同,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仓库或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八条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仓库或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九条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一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二条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三条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四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第二十五条 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七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入库棉花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包装》(GB6975-2007)规定的Ⅰ型号棉包(227±10公斤),且须附有检验证书及原码单。
第二十九条 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杂使假的;
(二)非同一产地、非同一棉花加工厂生产的棉花;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四)未经检验,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8.5%的;
(八)经检验发现品级有六级及以下的;
(九)经检验发现马克隆值有C1级的;
(十)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十条 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第三十一条 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
(一)国产白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
(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三十二条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四条 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第三十五条 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第三十六条 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1.1吨。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PTA质量检验按每3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300吨的按3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货主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第三十八条 菜籽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四十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四十一条 菜籽油运达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四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伪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四十八条 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五十条 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入库货物单证及货主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由仓库负责审验。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海关放行单原件。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甲醇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第五十二条 重量验收: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验重;采用火车、船舶运输的,以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货主可以委托质检机构或者仓库验重,由质检机构验重时,仓库应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经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五十三条 质量验收:入库甲醇的采样、质检由质检机构负责,仓库应予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含仓库配合费用)由货主承担。
已经入库的甲醇,货主能够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该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检验报告,经仓库认可,可以申请注册仓单。
对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甲醇,仓库必须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申请注册仓单。
第五十四条 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第五十五条 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仓单。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可在自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五十七条 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白糖、菜籽油为第5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第五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仓单注册申请。
第五十九条 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
第六十条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3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对于厂库提交的支付保证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在自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注册。
第六十一条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六十二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六十三条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一号棉:N年生产的棉花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早籼稻: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甲醇: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甲醇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第六十四条 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六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第六十八条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六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七十条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第七十一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七十二条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七十四条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十五条 硬麦出库时,降落数值不得低于260S,对高限不作要求。在标准水分、杂质范围内,仓库保证足量出库;水分超12.5%,在13%的以内的,或杂质超1%,在1.2%以内的,客户应接收,分项目按超每0.1%扣0.2%的标准扣量,由仓库补足。
强麦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由货主承担,非水分减量的货款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强麦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由仓库赔偿买方货主。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强麦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的计算方法:商品水分溢短数量=提货数量×(合约规定的上市水分指标-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1-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
第七十六条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的质检机构按Q/ZSJ 001-2003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仓库负担。
第七十七条 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一份交货主。货主可在商品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经货主、仓库双方认可。
第七十八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主体品级或结算品级与注册时相比出现下降或者无主体品级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客户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造成主体品级或结算品级下降未超过一个品级的,由货主承担。仓库承担变异超过一个品级以上部分的品级差价,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降至五级以下部分的品级之间的差价按800元/吨执行。
因自然变异造成无主体品级的,将各品级所占比例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为止,以累计终止的品级为结算品级,同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按此品级确定仓库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检验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仓单注销时需要重新检验的,由提出重新检验方支付公检及相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出库过程中,发现棉花崩包的,仓库应当免费回包。
第八十条 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糖色值变化在规定范围内的,仍可正常出库,货主不能拒绝接货。
一级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货主承担;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计),仓库给提货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糖色值大于240IU时,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白糖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的,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货主不得拒绝接收。
第八十三条 出库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八十四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第八十五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当日)早籼稻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第八十六条 出库时甲醇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甲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第八十八条 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由交易所批准并公告。
第八十九条 厂库应在货主与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厂库与货主另有约定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十条 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质量验收:厂库应在提货人监督下在罐内或管道出口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封样。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由货主保存,两份由厂库保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后30个日历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第九十一条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第九十二条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第九十三条 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予以清偿。
第九十四条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九十五条 货主或者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九十六条 白糖、PTA和甲醇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交易所可调换或增加质检人员。
交易所同意由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和早籼稻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九十七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采)取,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扦(采)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采)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九十九条 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一百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一百零一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由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扦(采)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第一百零六条 一号棉复检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货主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
重量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
质量异议,应在货物出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的重量或质量。
第一百零八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
复检由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厂库与货主协商处理,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厂库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复检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商品数量×120%,对应的货物归厂库所有。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
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仓库或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标准仓单转让人与受让人(提货方)之间、客户与仓库或厂库及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仓库、厂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库或厂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仅对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厂库发货完毕,无数量、质量责任,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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