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5 22:07浏览次数:4505来源:瑞达期货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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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所的信息知识产权,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交易所对外信息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 交易所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八条 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主要内容有: 实时行情(见附件1):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九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2):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所有合约、所有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套期保值持仓量。 (三)交割信息:滚动交割、集中交割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主要内容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3):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交割信息:每周最后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数量相比的增减量。 第十一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每月行情(见附件4):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或个人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所将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六条 欲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交易所信息传播合同。欲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所和经交易所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八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所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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