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 反垄断系列普法(一):新反垄断法要点解读
时间:2022-11-15 09:33浏览次数:5860来源:本站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8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积极回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强化法律责任、保障法律实施等作出修改完善,体现和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最新成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
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位,该制度从过去一种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进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完善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则,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完善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定。
完善经营者集中管制相关规则,完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明确打击行政垄断,引入约谈制度,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行政垄断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大幅度提升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特定人员的责任,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
审核:周献民
编辑:赵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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