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交易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09-26 09:01浏览次数:4308来源:央广、中国期货业协会
当前,交易者主要参与期货经纪业务。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就是与期货公司订立、履行、终止《期货经纪合同》的过程。《期货经纪合同》涵盖了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部分交易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未充分阅读并理解合同,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顺利开展交易。基于这些原因,下面结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内容,向交易者介绍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提示交易者需要注意的事项。交易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交易者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期货公司应当向交易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交易者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已经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这是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期货公司若未向交易者揭示风险并造成交易者损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按照合同要求抄写并签字,也是交易者的义务之一。交易者需要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阅读、抄写、签字。交易者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合同条款,特别是有关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准确理解各条款的含义。期货交易实行实名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交易者开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交易者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客户开户规定的,期货公司将为其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识别交易者的重要标识。交易者获得经分配的交易编码后,下一交易日即可使用。当前,我国期货交易采用“一户一码”制度,交易编码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在交易者与期货公司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交易者提供给期货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交易者有义务及时向期货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货公司有权拒绝交易者开新仓和出金指令,有权进一步关闭交易者的交易权限,由交易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期货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交易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交易者应当予以配合。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应当知晓《期货经纪合同》的构成。除了《期货经纪合同》正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者在签署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妥善保存。2.理解并遵守《期货经纪合同》的调整范围。交易者和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双方。交易者不得利用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交易者的过错而使期货公司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应当及时取得签署完整的《期货经纪合同》。实践中,交易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一般不能立即取得合同文本,而是要交期货公司进行签署。期货公司在签署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内部环节,待签署完毕后,将合同交给交易者。因此,交易者在签署后,不要误认为合同已经签署完成,而是要及时向期货公司取得最终签署完整的合同。取得合同文本后,建议交易者再次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手工填写部分,确定相关内容与此前协商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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