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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丨警惕非法集资 避免财产损失

时间:2023-10-09 09:43浏览次数:5333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投资者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或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投资者“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投资者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或利用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投资者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骗取投资者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网站设在异地,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投资者。 

6.利用精神、人身控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  

非法集资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等份分割物业、地产等资产,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名为网贷公司,实为非法集资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B市成立了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发布网络借款信息,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融资金额就多达3000多万元。一个月后,许多投资人的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部分投资人从外地来到B市讨要欠款,但都未能成功。接到投资者报案后,B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资金链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宋某无力归还投资人资金。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B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以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中介,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许多便利。 

(2)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建立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案例二:警惕过高回报率,避免受骗失资财 

2006-2011年期间,宁某在A市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为由,通过向集资参与人许诺高额利息回报,向7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大多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以及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2014年7月15日,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有部分投资者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2)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收入增加,社会上闲散资金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道相对较少,为非法集资提供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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