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8 09:00浏览次数:12640来源:央广、中国期货业协会
信息是期货交易的基础之一。交易者依据信息做出判断并决定交易指令。对信息的了解、分析、运用直接关系到交易者的交易决策。当前,网络、报刊、电视、即时通讯工具等媒体的期货行情评论虽然数量众多、内容各有侧重,但是水平良莠不齐,基础信息来源不透明,背后动机也难以判断。因此,交易者一定要确认发布评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合法、规范,同时在分析、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切不可盲目相信,完全依赖,从而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交易者对这些行情评论应当审慎分析、鉴别,了解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使用。
为了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规范各种咨询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此外,2020年证监会联合他其他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其中,《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建议交易者对上述各项规定的内容做必要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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