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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的概念及监管沿革

时间:2019-03-13 10:34浏览次数:16300来源:本站


1、非法期货的概念


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就期货交易和期货合约定义如下: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同时,《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二是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明确了另一类非法期货行为表现形式,即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虚假融资等为诱饵,采取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从概念上理解,非法期货有三个特点:主体资格的非法性、行为特征的期货性、动机目的的侵财性。


2、监管沿革


国务院及我会历来高度重视对非法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以《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拉开打击非法期货活动的序幕,《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期字[1998]15号)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自1993年起,经历十余年的整顿治理和规范发展,期货市场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立与完善,特别是期货保证金监控机制的确立,我国期货市场进入规范与发展并重阶段,期货市场的不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来,在利益诱惑的驱使下,一些非法期货活动开始露头,并呈现蔓延趋势。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及时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和从事黄金交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013]3号令)、证监会联合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银监会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等规范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期货活动的表现形式、监管职责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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